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4320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会***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号(109-2)B座(2区)9、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凡钢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天地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开发区玉兰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凡钢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地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被告天地绿建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凡钢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天地绿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反诉原告天地绿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天地绿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9317元,减半收取计196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8.5元,由原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周天保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