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67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方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一村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4953812Q。
法定代表人:严斌,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方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许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