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方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你、***、**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144号
原告:**你,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你,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崔带兄,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方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一村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4953812Q。
法定代表人:严斌。
本院在审理**你、***、**你、崔带兄与马鞍山市方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你、***、**你、崔带兄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你、***、**你、崔带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你、***、**你、崔带兄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你、***、**你、崔带兄负担。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利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