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95号
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5#B-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11F2T。
法定代表人:汤可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永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03DD9G。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