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执保171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5#B-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11F2T。
法定代表人:汤可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