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370号之一
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荣博佳苑**楼。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凝,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恒欢,男,该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政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博投资公司)与反诉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反诉原告宁博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博投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