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522民初503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良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江公司)与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堂、吴一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睿公司给付原告商品砼款689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含山县仙居苑安置小区二期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约定被告工程封顶三层付混凝土款项的80%,工程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拖欠混凝土款689000元。此款经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
天睿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4日,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和公司)含山分公司与瑞江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由瑞江公司向舜和公司承建的含山县仙居苑安置小区二期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工程封顶付总砼款的80%,剩余砼款在3个月内付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每天计算。合同落款处由双方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瑞江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该工地供应商品砼,但舜和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6年11月7日,双方核对小票,并对账确认尚欠商品砼款839000元,由工地现场负责人张成水签字确认,后亦经舜和公司含山分公司负责人胡成龙签字确认。此款后支付150000元,余款689000元经催要无果,以致诉讼。
另查明,2016年9月7日,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
本院认为:舜和公司含山分公司与瑞江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由瑞江公司向舜和公司承建的含山县仙居苑安置小区二期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供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供方瑞江公司有权要求需方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舜和公司含山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其民事责任依法由舜和公司承担。舜和公司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由变更后的天睿公司承接债权债务。综上,原告方诉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砼款689000元,并自2016年11月7日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孟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齐花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