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6016X4;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含山褒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01635388;
法定代表人:陈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山褒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6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许华琍
人民陪审员  陆文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