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异32号

异议人:***,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洋,男,1992年1月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男,1952年8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申请人:刘祖红,女,1969年9月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申请人:陶良新,男,1986年4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杨洋、***、刘祖红、陶良新为被执行人。

异议人***称,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18万元,股东为杨洋、***、刘祖红、陶良新,均为认缴制,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5年11月17日。现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股东应在未出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与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判决: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7500元,以40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019年12月19日,本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作出(2019)皖0503执209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 光

审判员 杨祖怀

审判员 杜 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