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2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6016X4(1-10)。
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2003054709U。
法定代表人:曹挺,该镇镇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扣留)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因淮南市大通区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新增延伸村道项目)沿湖路工程项目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处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柴国武
审 判 员 马金花
人民陪审员 方道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