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21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6016X4。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睿公司支付工程款405614.19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挂靠天睿公司承建皖江综合物流基地项目1#、6#配送仓库工程,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发包方系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天睿公司与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第12.4.1条约定:…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95%,留审核价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违约的一次性付清(无息)。2020年1月17日经天睿公司与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数额为405614.19元,即为未付的保修金。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其施工义务履行完毕,保修期己届满,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也已成就。因天睿公司的账户被查封,其与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多次协商请求直接退还保修金未果。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针对其诉请,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责任协议书》一份,证明***挂靠天睿公司承建皖江综合物流基地项目1#、6#配送仓库工程的事实及承包方式、工程款结算等约定;天睿公司与发包方安徽迅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案涉保修金支付的相关约定;审计报告及企业询证函各1份,证明经共同确认,欠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数额为405614.19元;情况说明、付款申请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复印件各1份、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执异5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其支付天睿公司的管理费用已履行完毕,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405614.19元为***所有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24日竣工验收。

天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天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睿公司承建发包方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皖江综合物流基地项目1#、6#配送仓库工程。2017年8月4日,天睿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责任协议书》,由***就上述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付款方式约定为…余款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95%,留审核价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违约的一次性付清(无息)。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为,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审核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限为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算24个月。2018年8月24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月15日,涉案工程决算审核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112283.79元。2019年5月30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文件齐全。2019年8月1日,***就其向天睿公司交纳的810000元履约保证金提起返还诉讼,本院判决天睿公司予以返还。2020年3月27日,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天睿公司确认,1#、6#配送仓库项目保修金405614.19元未支付。案涉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于2020年9月1日向天睿公司提起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诉讼。

诉讼前,***依法向本院申请对天睿公司在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05614.19元予以诉前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查封天睿公司在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05614.19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2548元。

本院认为,***与天睿公司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以天睿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案涉工程,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业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该合同虽属无效,但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案涉工程总价款已经审计,并由合同各方确认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决算、支付。各方对依照合同约定扣留在发包人安徽迅捷皖江物流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质量保修金405614.19元均无异议。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支付条件已成就。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享有人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405614.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48元,合计6240元,由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丽华

书记员葛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