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