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1民初7825号
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星园街道繁华大道北侧谷水路东侧静天府A区15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4450337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涡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工农南路东侧。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涡阳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将起诉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