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7967号
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星园街道繁华大道北侧谷水路东侧静天府A区15幢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44503379。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开区蟠龙山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TNY17E。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泗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泗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7元,由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