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菜篮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2民初217号
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51465852L。
法定代表人:傅小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帅,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菜篮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2171100M。
法定代表人:董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菜篮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春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武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