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3民初125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址:沙市区荆堤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775951。
法定代表人:宋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诉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