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11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云谷科技园6#楼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