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11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云谷科技园6#楼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