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袁敦望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终3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沿江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为59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建
审判员***
审判员聂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昊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