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祥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738号
原告:***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B9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704249H(1-1)
法定代表人:韩振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涛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A3写字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94247W。
法定代表人:彭春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选,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19元,减半收取7409.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