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206号
原告:山东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万州第一街23号楼7层7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贺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项目部,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薛庄村。
负责人:蒋中民。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渊,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昇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项目部、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昇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项目部、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