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932号
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501号(厂房八)-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454838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730391995。
负责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1B9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5.99元(已减半计算,已由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宏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