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504号
申请人:***,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国商路银川国际商贸城双创基地四楼4F-06室。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
书 记 员 张 慧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