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504号 申请人:***,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国商路银川国际商贸城双创基地四楼4F-06室。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 书  记  员   张   慧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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