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祥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保217号
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70318374。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实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494XY。
法定代表人:曹登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133768.6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133768.6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