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9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路北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4017B。
法定代表人:陈岱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计16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艾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