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9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路北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4017B。 法定代表人:陈岱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计16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艾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