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5HY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9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