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5HY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9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