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与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142号 原告:**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5HY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