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142号
原告:**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5HY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175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