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981号
原告: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3层01-1892。
法定代表人:王迪佳,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武学军,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