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973号 原告: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尧保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宁环绿水生植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