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248号 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隋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以南、笔锋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2号楼9层1**9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42号3号楼E13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2层101-2-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晨心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易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盟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晨心经营部于2022年2月11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达公司、***公司、宏易公司、兴盟公司价值11.40879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2022年2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21)津0104民初21942号裁定书,冻结了***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6********内的存款11.408799万元。2022年3月9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津0104民初21942号之一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2023年1月5日申请人晨心经营部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继续对***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晨心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6********内的存款11.40879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