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366号
原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车江片区服务中心车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