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6868号
原告: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伦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多伦县会盟大街东段城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多伦县分局,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交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多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多伦县党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多伦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多伦县分局、多伦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