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润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润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69号观澜湖九里小区8栋9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3号楼17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润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68065元及利息(利息为以16806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14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25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6815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6815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4.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4482元及利息(利息为以56448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质保金5103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510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5.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105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151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6.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9769元;8.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95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财付通、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 印刷:***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10日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