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95号
申请人: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8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18031341P。
法定代表人:唐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纪营,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高新区济宁学院路东首路北办公楼第四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BYL68J。
法定代表人:盛双喜。
申请人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阜市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以一百八十万元为限。保全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博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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