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2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海,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斌,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上诉人王治海、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何斌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关系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双方形成的以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相应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治海与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包头富力城项目(7#地块)一标段承包工程中的5、11#住宅楼及5-8#商业楼二次结构工程石膏打底、内墙刷白、涂料、墙面刮腻子单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王治海与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显然并非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误,应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新予以认定,并慎重考虑本案管辖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治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慧慧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春玮
书 记 员 赵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