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573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
第三人:何斌,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燕公司)、第三人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京011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城燕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京02民终251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燕公司返还保证金9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城燕公司支付劳务费92万元并按照月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差旅费用13 595元、律师费6万元由城燕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城燕公司承包了包头富力城项目(7#地块)工程,并组建项目经理部,何斌是项目负责人。2017年3月,***与城燕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向城燕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约定甲方第一次拨款时退还30万元,余额在第二次拨款时付清,按月进度计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现工程早已完工并已结算,但城燕公司至今未退还保证金。经多次协商,城燕公司同意由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代为向***支付农民工工资92万元,其余部分追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燕公司在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了包头富力城项目(7#地块)一标段总承包工程的5、11#住宅楼及5-8#商业楼二次结构工程后,又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分包的二次结构工程中的石膏打底、内墙刷白、涂料、墙面刮腻子单项工程发包给***。城燕公司与***之间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依据其与城燕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起诉要求城燕公司返还保证金、给付劳务费并给付利息等,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桓
审 判 员 孙静波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