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10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江区人。
被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东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0462750A。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马佳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令开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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