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诉前调书82号
原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绿地京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财务账目不准确需重新核对账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