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989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