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9897

原告**,男,198161日出生。

被告***,男,1981714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12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