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1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董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
****,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