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7413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玉泉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纪世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派顿大厦3层西南侧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扶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811号。
法定代表人:扶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晶晶,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5号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扶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周红
审 判 员 刘艳
人民陪审员 汉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