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玉竹园一里***4号楼北2层212。
法定代表人:*有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8号2号楼三层3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70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五种规格钢材的补偿费用4754028.8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用1950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五种规格钢材的补偿费用4754028.8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用1950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源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