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0962号
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2号楼3单元1203室。
负责人:李久峰。
被告: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富。
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