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8393号
原告:北京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16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筑庭园801号楼5层F2座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9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格力公司购买空调室内机5台、室外机1台。四月底格力公司向***公司供货,同年7月2日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货款51000元,剩余货款应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不同意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格力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涉案空调系安装在***公司运营的梓园餐厅处。第一,格力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安装空调,导致工程延期。第二,空调开启后存在漏水问题,漏水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9日等。***公司所属餐厅于2018年8月6日试营业,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全天全负荷的使用设备的情况下,就发生了多次设备滴水到客人衣服、餐桌及食物上的情况。2018年试营业过后,***公司已通知格力公司尽快彻查验收,但在2018年8月-2019年9月盛夏来临前格力空调试行期间,漏水问题依然严重,更严重的是2019年6月空调发生了制冷问题。经多次协调多次反馈问题,格力公司最终以拒绝上门而结束。后***公司弃用涉案格力空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3日,格力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中央空调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中央空调系统1项,价款共计60000元,价格包括不限于人工费、安装费、运费等全部费用,为包干费用;2.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5%为预付款;空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5%;3.乙方所供中央空调与新风系统等全部设备的质保期为18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等;4.甲方无故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每延迟一日,应按货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8年4月19日,格力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60000元。
为证明格力公司的空调存在漏水情况,***公司提交“梓园餐厅装饰施工”微信群聊记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25日***公司在微信中主张空调存在漏水情况,格力公司黄訸称安排陈辉至现场查看。7月3日格力公司回复空调已能够正常使用。7月5日,***公司称空调仍存在漏水情况,格力公司回复明天安排人过去查看。7月9日,***公司称原来位置还是漏水。7月16日,***公司称空调仍存在漏水情况并拍摄照片一张,格力公司回复“那漏了吗”“查明原因,如果是空调漏的话,我们去处理”。
***公司提交2019年6月3日其与格力公司销售人员黄訸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内容为:2019年6月3日***公司称空调仍漏水,且空调不制冷。2019年6月25日,格力公司至现场查看空调,出具格力中央空调测量明细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测量明细表上签字。
2019年12月1日,格力公司向***公司发送催款函,内容为:2018年7月2日格力公司将多联机空调设备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公司已支付货款51000元,欠付货款9000元未付,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关于空调验收时间,格力公司称为2018年7月3日。***公司认可该时间空调安装完毕,但不代表验收通过。
关于格力公司的空调检修情况,***公司称2018年7月5日空调漏水,7月6日格力公司检修时空调又不漏水;2019年6月25日格力公司至现场检测了空调送风口、回风口温度,本次主要是查看空调的制冷情况。格力公司称确实去过现场好几次进行检修,但是至现场时空调未发生漏水现象。
关于漏水原因,格力公司称经现场勘验多次,勘验时空调未见漏水现象,若调试完毕后空调存在漏水的情况,可能为自然结露造成的,因为涉案餐厅系烧烤店,餐厅温度较高空调温度低,所以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且当时室外在下雨室内温度比较潮湿也有影响,但不是质量问题。如果设备有问题,应当按照售后处理,与货款支付无关。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5:10-16:40期间至梓园餐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期间涉案空调未见漏水现象。格力公司称其只负责安装机器和管道,出风口等设计情况由***公司进行设计制作。
本院认为,格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格力公司已至现场进行检修,后***公司主张涉案空调仍存在渗水、漏水的情况,但双方均认可格力公司后续勘验时未见漏水情况,本院至现场勘验时亦未见漏水现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空调在维修过后仍存在漏水、渗水的情况,亦不足以证明若存在漏水、渗水现象系格力公司的产品导致,故对于***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于格力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格力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空调安装完毕后确曾存在过漏水,亦存在过错,对该违约金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
二、驳回北京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北京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2元(已交纳),由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