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津0111民督1号
申请人: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198号-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因社会山中心嘉佑温泉标识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及足浴区工程补充协议一合同的补充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就该项目的保修项目完结进行了确认,并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维保款41,059元。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金额为41,05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2日,但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到银行办理承兑时发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申请人随后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付款,被申请人均拒绝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保款41,05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保款41,059元。
申请费275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