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10848号
原告: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0层1034室。
法定代表人:安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育德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育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被告德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育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润公司向广育德公司支付项目款总计327071.6元;2.判令德润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向广育德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58259.63元(以32707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3.判令德润公司以32707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以32707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向广育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德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1月份,德润公司陆续通过邮件向广育德公司下单,委托广育德公司提供并安装smart钥匙柜、钥匙柜遮雨棚、海报、灯箱、停车牌、倒车杠等,安装地点涉及多个站点,双方通过邮件往来完成了各施工站点涉及的安装物料及安装工程量的下单、报价、审核、结算确认,广育德公司向德润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余327071.6元尚未支付,经多次催告后,德润公司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德润公司辩称,不同意广育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合作发生的总金额是1307885.16元,而非657071.6元,实际已经支付1226028元。双方差额为81857.16元,该款项由于对方原因导致业主扣款,该损失由对方承担,德润公司留置该款项,因此到目前为止双方不存在欠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广育德公司称,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德润公司陆续通过邮件向德润公司下单,委托德润公司提供并安装smart钥匙柜、钥匙柜遮雨棚、海报、灯箱、停车牌、倒车杠等,安装地点涉及多个站点,双方通过邮件往来完成了各施工站点涉及的安装物料及安装工程量的下单、报价、审核、结算确认。德润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否认欠款的金额。
广育德公司提交公证书-1,证明(1)双方关于项目的委托、项目的结算均是通过邮件来进行的。(2)2016年广育德公司所实施的所有项目双方通过邮件进行施工后的项目结算,德润公司向广育德公司反馈5-9月份施工明细中未包含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三个项目,广育德公司将该三个项目加入后再次发给德润公司核对。(3)德润公司对2016年广育德公司实施的所有站点项目存在争议的仅前述三个项目的费用,广育德公司按照德润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为:A、广育德公司已实施的(1)smart环球贸易中心停车位施工结算报价为施工费38564元、产品费14556元;(2)望京SOHO停车位施工结算报价为施工费用29105元、产品费用14556元;(3)三里屯SOHO停车位施工结算价为施工费用20675元、产品费用6500元;B、德润公司认为前述施工结算报价中应剔除的费用为:(1)环球贸易中心-车位线1360元、地面LOGO1750元;(2)望京SOHO-地面喷涂LOGO900元、地面画线960元;(3)三里屯SOHO车位线960元、地面地面喷涂LOGO1250元;C、广育德公司按照德润公司的要求,将德润公司认为应该剔除的项目去除,重新向广育德公司发送了结算报价(1)环球贸易中心施工费35454元、产品费用14556元;(2)望京SOHO施工费用27245元、产品费用14556元;(3)三里屯SOHO施工费用18465元、产品费用6500元。(4)广育德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德润公司发出邮件,对2016年所实施的所有站点的项目结算申请发送给广育德公司,16年所有站点项目结算费用为657071.6元,且邮件中确认广育德公司已向开具发票33万元,但德润公司尚未付款。
经庭审质证并核对,上述公证书载明:1.公证书第3页--2016年11月3日,德润公司员工周晓旭给广育德公司员工姚明伟发送邮件,要求广育德公司对SOHO附近五个站点进行施工--朝外SOHO、光华路2期SOHO、建外SOHO、嘉盛SOHO、三里屯SOHO.施工时间预计11.08-11.11.施工内容,钥匙柜(不锈钢)安装/环氧地坪漆/倒车杠安装,所需物料:钥匙柜*1;倒车杠*5。
2.公证书第9页--2016年11月4日,广育德公司员工姚明伟回复前述邮件,回复尽快安排人员运输和施工。
3.公证书第12页--2016年11月5日,德润公司员工周晓旭再次发送邮件给姚明伟,对11月3日未交待清楚的施工细节予以明确。
4.公证书第17页--2016年11月16日,广育德公司员工姚明伟给德润公司朱佳、臧巍、周晓旭发送邮件,明确相关项目负责人等事宜,并明确项目施工结束后一周内广育德公司将结束清单发给德润公司,便于双方核算费用。
5.公证书第19页--2016年11月16日,广育德公司员工姚明伟给德润公司朱佳、臧巍、周晓旭、shuang.li发送邮件,将2016年5-9月份的站点施工明细打包发送给德润公司,邮件中注明:“附件中为调整后的结算清单,我方将结算单发给贵公司,便于双方沟通核对各项费用。”
6.公证书第26页--2016年11月21日,德润公司shuang.li回复邮件称“施工明细已经看到,还差一个钥匙柜的库存和使用动向,烦请整理个表格给我”,另外这次把周晓旭的邮箱写错了,如果收到退信烦请重发。--2016年11月22日,姚明伟按照邮件要求将2016年的台账excel发给了朱佳、臧巍、周晓旭、shuang.li。
7.公证书第31页---2016年11月22日,臧巍给姚明伟回复邮件,说之前更新的5-9月份施工明细中未包含“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站点明细,请尽快更新提报。
8.公证书第35页--2016年11月23日,姚明伟给臧巍回复邮件,同时抄送了朱佳、周晓旭、shuang.li,将“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三个站点的施工费用发送给臧巍。
9.公证书第48页--2016年11月24日,因之前邮箱信息错误,姚明伟单独给周晓旭重新发送邮件,将5-9月份站点明细以及“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三个站点的施工费用发送给周晓旭核对。
10.公证书第66页--2016年11月24日,德润公司员工朱佳向姚明伟、臧巍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周晓旭、shuang.li,向广育德公司反馈了“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三个站点中存疑的收费,邮件标题中注明,有问题的已标注为黄色,请给出合理解释。
11.公证书第79页--2016年11月30日,姚明伟向德润公司员工朱佳、臧巍发送邮件,明确“北京望京SOHO”、”北京环球贸易中心”、“北京三里屯SOHO”三个站点中存疑标黄的部分已经删除,该部分费用不再向德润公司收取。并说明环氧地坪漆部分包括logo、划线的施工。
12.公证书第95页--2017年4月6日,姚明伟向德润公司员工臧巍、朱佳、张晨光、周晓旭发送邮件,将所有站点的施工明细再次发送,再次催促德润公司向广育德公司结算已经实施完毕的站点的费用。
上述公证书显示,广育德公司按照德润公司的要求,将德润公司认为应该剔除的项目去除后,重新向广育德公司发送了结算报价(1)环球贸易中心施工费35454元、产品费用14556元;(2)望京SOHO施工费用27245元、产品费用14556元;(3)三里屯SOHO施工费用18465元、产品费用6500元。(4)2017年4月6日,广育德公司向德润公司发出邮件,对2016年所实施的所有站点的项目结算申请发送给广育德公司,2016年所有站点项目结算费用为657071.6元,且邮件中明确广育德公司已向德润公司开具发票33万元。就上述结算费用的形成,广育德公司提交了公证邮件的附件明细资料、施工基价及结算单,包括2016年制作费用201430元,2016年施工费用448794元、运费6847.6元。
广育德公司提交的smart2015年订单发货台账、对应的客户明细账、发票10张,载明2015年广育德公司累计为德润公司实施29个站点的施工,产品费用、运费、施工费合计为881708元,开具发票881708元。广育德公司提交2016年开具的发票合计526177.16元。2015-2016年,广育德公司累计开具发票1407885.16元。广育德公司确认德润公司实际付款1226028元,已开票未付款金额181857.16元。但德润公司就上述开票提出异议,否认收到号码17664006、金额10万元发票。经广育德公司核实,该发票德润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认证。
广育德公司提交公证书-2,载明其于2018年向德润公司多次主张上述欠款,但德润公司未予处理。
德润公司提交广育德明细,载明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5月27日,广育德公司开具发票1307885.16元,支付款项1226028元,欠款金额为81857.16元。
就本案交易的流程,双方一致确认如下:
德润公司先向广育德公司发出订单邮件,广育德公司组织施工,然后通过往来邮件进行结算,广育德公司基于结算开具发票,德润公司收到发票后付款,发票的开具是根据结算的总金额分批开具。德润公司称没有开票的部分是没有进行结算的。
德润公司就广育德公司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交整改通知及回复函,其中CAR2SHARE站点整改通知系戴姆勒智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发给德润公司,内容为:由于近期部分CAR2SHARE站点施工后出现地坪漆开裂、钥匙柜生锈等问题,请贵司按照相关质保承诺进行维修,我司将以最终整改情况作为项目结算依据,请贵司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完成站点维修。德润公司回复函内容为:我司已收到贵司CAR2SHARE站点整改通知,对通知中提到的问题站点我司将尽快安排维修,并将问题站点对应扣减的费用127371.51元,转移至CAR2SHARE项目后续PO单新建站点费用上进行提报,同时承诺尽快更换造成问题供应商,保证今后站点施工质量。上述通知及回复函均没有落款日期。广育德公司对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于诉争的承揽合同关系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广育德公司主张由德润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首先,广育德主张德润公司欠款327071.6元,经庭审质证,德润公司仅认可81857.16元。广育德公司确认根据双方合作流程,广育德公司实际开票金额为1307885.16元,而开票金额系结算后的欠款。德润公司称未收到广育德公司主张的号码17664006、金额10万元发票。但经广育德公司调查核实,该发票德润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认证。虽德润公司解释其未收到发票,是在网上进行认证,但并未提交相关依据,且未收到发票即进行认证的理由有违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德润公司已开票未付款金额为181857.16元,德润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广育德公司主张除此之外的其余欠款,虽提交了相关邮件及附件等材料,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合作流程,该部分款项尚无经过双方确认结算的相关证据,且尚未开具发票,本院就此难以直接进行认定,广育德公司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育德公司主张德润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及罚息一节,广育德公司的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应当予以支持;因上述欠款的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故应当自开票并计算送达日期后起算。关于德润公司辩称广育德公司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扣除款项一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项目款181857.16元;
二、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81857.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50%,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驳回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润盛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