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执恢1319号
申请执行人: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北京瀚海饭店二层右侧203-218室。
法定代表人杨昌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给付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三十七万五千元(分三期给付:于二○一五年五月十日前给付五十万元;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前给付五十万元;于二○一五年九月十日前给付三十七万五千元);二、如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到期应付款数额为基数,自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数额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9月、1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互联银行、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且无资金流动,暂未冻结。
3、本院将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已不在调解书中载明的地址、注册地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恢1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