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524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东蒲村东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惠庄村**,住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东蒲村东南大院****,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海华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洞庭北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北京海华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7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胜腾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