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72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