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8279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层302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0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