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26民初521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123354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595170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